党组织换届选举应知应会
1.党的委员会任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叁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对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2.高校党组织委员会设置原则
二级党委一般由5或7人组成,设书记1人,学院设专职副书记1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由3或5人组成,设书记1人。委员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还可增设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但原则上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不兼任纪检委员。除机关党委外,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为院级党组织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换届选举是基层党组织的一件大事。为了使选举工作及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下一届委员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4.党内选举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能否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党组织选举的关键所在。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一般差额20%以上。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选举中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5.选举时对出席会议党员人数的要求
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全体党员到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缺席。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达到4/5),会议有效。如达不到4/5,则会议无效。所谓的应到会,就是指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单位,而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
6.党员大会选举应到会人数如何计算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员因以下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出的。
7.哪些党员没有选举权
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候选人初步人选和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区别
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9.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
(1)清点并宣布到会人数,确认会议有效,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才能实施选举;
(2)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上届委员会书记作工作报告;
(4)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5)通过大会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
(6)宣布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7)大会进行选举;
(8)计票;
(9)总监票人公布计票情况;
(10)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1)全体起立,奏《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10.基层党组织换届的党员大会可以排“届”“次”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和“次数”。
11.委员如何提名和产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上届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向上级党组织报一次请示;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上级党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上届委员会依据考察结果,研究是否调整并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向上级党组织报二次请示;召开党员大会,按照议程,差额选举出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
12.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多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13.党内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
14.如何确定党员大会选举是有效的
确定党员大会选举有效,须满足:有选举权的党员4/5以上出席并参加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15.选举中如何确定有效票和无效票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的票面除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编号或做任何记号,否则应视为废票。
16.得票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或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时,该如何处理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人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将这几人再提交党员大会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
17.选举时当选人数不足该如何处理
在选举时,当选的条件是得到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因此,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否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视为无效。
对于当选人数不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18.选举时候选人赞成票数正好为实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正好为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即使属候选人中票数居多的,也不能当选。如遇到此种情况,应选人数未选足的,可重新选举,确定当选人。
19.党员因工作调动在未正式转移组织关系之前,是否可以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
党员工作调动,在其正式组织关系尚未转出前,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被调动的党员有权参加选举,并有表决权。
20.支部委员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21.选举时委员会人选能否留空额
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构,改选时确定的名额应选配齐全,不要留空额,特别是书记人选不要留空额。如受人选条件限制,在确定委员名额时可少些,待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行增补。22.在上级党组织批准新的委员会前,党组织的工作如何保持连续性
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委员会后,上届委员会就结束了它的工作。因此,新选出的委员会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为了使工作保持连续性,在新选出的委员会未经批准之前,可以承担日常工作,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等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准后才能行使权力。
23.选举结果是如何审批的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这一规定,委员会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不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但应将选举情况和新的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